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三条有效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