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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有效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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