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四章 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有效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