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有效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