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效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