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有效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