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有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