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有效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