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有效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