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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有效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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