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有效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