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六条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