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七条有效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