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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七条

有效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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