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条有效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