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