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按本条例规定采取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