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水库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和水质监测等工作;(二)对库区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三)做好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其他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