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