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水库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二)对库区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做好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其他水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