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观音阁水库市级河长应当加强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职责进行督查、检查。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水源地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