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六十三条已废止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