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Chapter 5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Article 63Repealed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Article 6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