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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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