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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已废止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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