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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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