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