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