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等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收等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