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完成后,通过本市法人信息共享与运用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与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共享。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