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科技、农业农村部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科研单位共同申报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其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研发与服务。

科技、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与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予以指导、支持。

农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推广机构和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咨询、科普宣传等服务。

鼓励具有丰富农业实践经验的专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