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技术创新与推广、人员培训等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