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理事长、监事长(执行监事)不得在同一成员社中产生。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