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理事长、监事长(执行监事)不得在同一成员社中产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