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自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