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自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