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情况;

(三)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