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二)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情况;(三)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的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