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他人捐赠的,可以按照捐赠协议享有所捐赠财产的权利。捐赠协议约定不明的,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