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可以以该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或者破产清算时,上述财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