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九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可以以该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或者破产清算时,上述财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