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六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附加表决权不得行使的情形,也可以规定基本表决权与附加表决权相加行使的上限。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