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死亡后,其成员资格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依法返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的亏损及债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