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七条有效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依法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