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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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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七条

有效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依法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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