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四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参与盈余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的剩余期限。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