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参展单位不得展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展品,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