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