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森林采伐迹地应当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为其核发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