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防沙治沙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沙化程度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沙治沙区域内或者有土地沙化趋势区域的地下水位、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