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在封禁保护区内禁止安置移民。对封禁保护区内的农民,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尚未迁出的农民的生产生活,由县人民政府妥善安排。
在封禁保护区内确需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报批。
在综合治理区内禁止放牧、开垦、挖沙,禁止采伐天然林和砍挖灌木、野生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禁止对人工林进行除依法可以抚育更新性质之外的采伐。
在适度利用区内禁止砍挖灌木、野生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或者按照治理方案适度利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