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因个人原因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做好服务交接工作;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隐私,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形象和声誉,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正确使用和保管志愿者证、志愿服务标识;

(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