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六条有效志愿者的权利:(一)自愿参加或者退出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组织;(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三)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四)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有关培训;(五)对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六)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