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和检验结果应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