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检查和检验结果应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