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推行质量认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按统一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质量违法案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