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