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